经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室审议通过,《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1日正式发布,并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
《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是指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证监会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审查规章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等职责。
《规定》要求,中国证监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工作计划。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此外,根据《规定》,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会领导指定主要起草部门,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律部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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