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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办法

2008-05-21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3595  文字大小:[    ]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上期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期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期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

  同时,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上期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上期所留存。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期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上期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上期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另外,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法》明确,上期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上期所会员应分别核算自营黄金期货交易、代理客户黄金期货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业务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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