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两方面的调整。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证监会的通知,该办法自即日起至8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金融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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