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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通知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2008-08-19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5309  文字大小:[    ]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具体措施:
 
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通知》提出,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同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实施经费补助。
 
《通知》强调,为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扩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对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即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当地劳动保障平台的信息网络资源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长效机制,支持和帮助更多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通过政策帮扶和自我努力成功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施,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金融机构已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75亿元,贷款余额78.9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累计安排贴息资金19.37亿元,直接或间接带动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于扩大就业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特色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持扩大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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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答记者问
 
问:这次发布的《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了哪些新调整?
 
答: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就业的指示精神,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这次三部委发布的《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
 
一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今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是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是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财政部门当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小额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地方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基金的奖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五是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提高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这五个方面的政策突破创新,是在认真总结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六年多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保持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创业和促进扩大就业。
 
问: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以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这会不会加重借款人的负担?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经国务院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以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但《通知》同时强调,对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自2002年开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部都是用于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的范围目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因此,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对借款人没有增加任何财务负担。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之所以要上浮,核心目的是为了使经办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贷款利息覆盖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完全依靠财政救济不行,通过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支持,撬动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政策选择。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既要履行社会责任,也要按市场化原则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办六年多来的政策实践看,同金融机构一般个贷业务相比,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不仅经营成本高,而且贷款不良率也比较高。因此,在不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情况下,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上浮,有利于充分调动经办金融机构办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积极性,支持和帮助更多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问: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今后具体是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这次汶川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有没有特殊考虑?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包括六类人群: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是城镇复转军人;四是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五是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六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有效证明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此外,凡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也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发布以后,包括上述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在内,凡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这里所说的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国家明确的“5.12”汶川特大地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灾区共237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只要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地震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参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这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六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有效扩大就业必须全面、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多层面、全方位带动和帮扶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从2004年开始,三部委政策明确规定: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此项贷款,由财政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10%的呆坏账损失补偿和根据贷款实际发放额按季给予0.5%的手续费补贴。但是,从近年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使更多的小企业吸纳更多的待就业人口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这次发布的《通知》,重点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15%(原来为30%),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二是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同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多项信贷政策支持措施,多方面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我们期待这些支持和优惠措施能够激励和促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更好地拉动就业,达到扩大就业的政策预期效果。
 
问: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在改进财政贴息担保资金管理方面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通知》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重点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改进:
 
一是加大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力度。对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扩大借款人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等方面增加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二是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地方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基金的奖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三是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这些改革调整,有利于提高财政贴息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进一步放好、管好小额担保贷款,有利于鼓励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对借款人降低“反担保”门槛或者取消反担保,有利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更方便地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促进扩大就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问:这次小额担保政策调整为什么特别强调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答: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充分发挥金融、财政和劳动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政策有机联动和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是这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的核心主题。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政策的方向,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推动创业促就业,就是希望一部分劳动者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能够帮助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发挥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就是希望充分利用现有劳动保障平台的信息资源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使更多有就业愿望和有就业能力的劳动者通过政策帮扶和自我努力成功实现创业和就业。全面推动创业促就业,既要发挥银行信贷的积极作用,也要在不断改善就业环境的基础上发挥好创业资本、私募基金等多方面资金的合力。
 
问: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已经实施六年多了,对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前景怎样评价?
 
答: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六年多来,在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发展完善,对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改变社会就业理念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扩大就业的现实需要,是中国特色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改善民生、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宏观政策手段。
 
自2002年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办至今,各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175亿元,近三年来每年的发放额都超过40亿元。截至今年5月末,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达78.9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累计安排贴息资金19.37亿元,小额担保贷款成为下岗失业人员脱困致富的“加速器”和培养各类人才的“孵化器”,通过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和帮扶,涌现出了一大批创业能手和致富带头人,直接和间接带动了相当一部分弱势就业群体成功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扩大就业调控目标的实现。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解决经济转轨时期历史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需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和推动创业促就业的要求进一步发展完善,更好地成为支持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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