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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自9月1日起施行

2009-08-26 10:12:31  作者: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5375  文字大小:[    ]

  •   中国证监会19日宣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对违规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做了修改与补充。中国证券报8月20日消息,中国证监会19日宣布,经 ...

中国证监会19日宣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对违规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做了修改与补充。

中国证券报8月20日消息,中国证监会19日宣布,经7月30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17日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将按照评价计分的高低,被分为5大类11个级别,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新业务、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对违规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处理问题做了修改。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有反馈意见认为,对于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增强该条款约束力。经研究,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在持续合规状况指标中增加一项指标,即“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对于保证金预警扣分的问题,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对于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保证金预警,应予以相应的扣分。有反馈意见认为,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应对预警责任属于期货公司的情况作出明确界定。由于实践中导致保证金预警的原因比较复杂,经会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对各种保证金预警情形进行分析研究,证监会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中界定了对于非公司原因导致的保证金预警可以豁免扣分的情形,以加强对分类评价工作的指导。

此外,征求意见期间,有反馈意见认为,在市场影响力指标中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比“净利润”更能反映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经研究,证监会认为,鉴于目前期货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监管部门应更关注期货公司的财务安全和抗风险能力,如果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有可能会抑制公司增资,进而导致资本安全边际降低。因此,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不符合证监会的监管导向,规定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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